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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oadmin 2024-08-24
1.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修正)气象局:与人无争的单位之一,待遇尚可,省管部门。但是防雷部门很有钱 看你进哪里了因为现在小区一定要防雷 我们这里他们按

1.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修正)

山东气象信息共享平台_山东气象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局:与人无争的单位之一,待遇尚可,省管部门。

但是防雷部门很有钱 看你进哪里了

因为现在小区一定要防雷 我们这里他们按米算的

有些是按点算的

反正造一个建筑他们就有固定收入 全国垄断企业了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修正)

山东省2023事业编制报名时间如下:

2023年山东省气象局事业单位报名时间:2022年12月7日至12月18日。

山东省气象部门2023年度公开招聘国家气象系统事业编制气象类毕业生65人,其中博士岗位1人,研究生岗位33人,本科岗位31人。本批次招聘面向气象类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非气象类岗位招聘另行公告。

2023年山东省气象局事业单位招聘程序:

(一)报名:每人限报1个岗位,注明是否服从调剂。报名人员按最高学历的专业报考,可报考同学历层次及以下学历层次的岗位。

(二)资格审查:山东省局人事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根据应聘考生提交的信息资料,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应聘毕业生填写的报名信息必须真实、全面、准确。

对主要信息(如所学专业等)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处理;对填报不全、格式不规范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责任自负;对提交信息不全、内容不规范的,不予审核。应聘考生恶意发送报考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

(三)面试时间:省局招聘面试时间拟定在2022年12月下旬,具体时间、地点、面试人员及有关面试要求请关注山东省气象局、气象人才网公告。

(四)成绩计算:面试成绩用百分制计分(保留2位小数),面试合格分数线为75分。根据应聘人员面试成绩,按岗位招聘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符合岗位调剂要求的,根据应聘人员的学历层次、专业类别、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及专业与岗位匹配性等方面进行调剂。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天气、气候灾害,是指因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沙尘、龙卷、大(浓)雾、高温、低温、连阴雨、冻雨、霜冻、结(积)冰、寒潮、干旱、干热风、热浪、洪涝、积涝等因素直接造成的灾害。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对天气、气候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国土、建设、规划、民政、交通、通讯、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及建议,决定公布与启动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第九条 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渔业、交通、水利、旅游、自然开发等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并可以在编制过程中进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

进行大、中型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应急服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建设移动气象台,并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水利工程、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和重点工程所在地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具体工作由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联合监测成员应当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二)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

(三)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观(监)测站点;

(四)其他有关单位。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和水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实现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四条 天气、气候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向社会联合发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气、气候实况,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防御气象灾害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