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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气象局_吉林气象灾害防御

tamoadmin 2024-09-04
1.长春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台风海神登陆吉林,都有哪些部门进行了防御举措?3.东北三省容易发生的自然灾害4.吉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

1.长春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台风海神登陆吉林,都有哪些部门进行了防御举措?

3.东北三省容易发生的自然灾害

4.吉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若干规定

吉林气象局_吉林气象灾害防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充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第六条 按照有关人民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应当专项用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开发、人员经费、耗材购置、作业指挥和运行保障。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当地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

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航、通信和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九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并达到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数;

(三)具有保证安全有效地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中心、业务技术体系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必需的作业装备、作业平台、作业通道、作业装备库、周转库、值班室、安全防范监控报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防雷设施。第十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并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时限组织实施:

(一)利用高、火箭发射装置、焰弹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作业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需要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三)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气象监测、分析、情报、预报等资料;民政、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制度、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人工影响天气突发应急预案。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当地人民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置,并向上一级人民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第十四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购置高、炮弹、火箭发射装置、火箭弹、焰弹发射装置、焰弹等属于武器装备和爆炸物品的设备,由作业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同意,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购。

本条前款规定的设备,禁止擅自购买和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不得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设备的运输和储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火箭发射装置等设备的年检工作,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经确认报废的高、火箭发射装置以及已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焰弹,不得用于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第十六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记录作业信息,建立作业档案。第十七条 从事飞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作业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空地勤待遇;野外作业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野外工作待遇。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长春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气象科学研究、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以及其他气象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事业的支持,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统一规划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公共气象、安全气象、气象等综合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气象监测、预警和服务能力,适应气象事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照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并做好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将其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第八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和其他活动。

禁止侵占气象探测场地、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以及擅自移动气象探测仪器、设施、标志。第九条 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应当保持长期稳定。因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需要迁移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必须依法办理。

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转报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第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一般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气象探测环境技术要求进行选址,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选址符合技术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不予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迁移的一般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应当进行一年的对比观测,迁移的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及其设施,应当进行两年的对比观测,无异常后方可拆除旧台站址。

迁移和拆迁重建气象台站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进行气象探测和气象仪器设备安装、使用、检定、维修,必须执行国家、省有关气象技术规范、检定规程和行业标准,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三条 本省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省内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气象预报。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不断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保证制作质量。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求,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专项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提供国防建设需要的气象服务。第十六条 省、市、县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站)及省人民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定时播发或者刊登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传播气象信息的,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有偿气象服务。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应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标明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

台风海神登陆吉林,都有哪些部门进行了防御举措?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设计、安装的防雷装置。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辖区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建设、规划、房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雷减灾的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防雷减灾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第八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第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预警和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第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工作。第十一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及储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设施;

(四)承载或者运行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系统等设施;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六)高层建筑、文物建筑、重大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七)根据具体地质、气象条件、设备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需要加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八)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工程实行招、投标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规定的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审核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书》。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五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第十六条 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跟踪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验收许可证;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未取得验收许可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东北三省容易发生的自然灾害

由于受到台风巴威和台风美莎克的相继影响,对我们国家的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等多个地区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国家有关部门取了一系列的防御措施,比如说进行一些停课停学,停市停工等。

今年的第10号台风还是不断的靠近我国的吉林等地。相关的人员在忙于调查河内的水流水域等情况,自从9月7号开始当天的降雨量持续不断的增大,给当地的河流水位带来了很大的增强。因为当地的河流十分的密布,所以要时刻的进行防范相关的洪涝灾害等发生。

而在相关地区的一些部门,有些人员还进行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说打开出水口与进水口,尽可能缓解此次台风造成的影响。或者是因为持续不断的降雨,使得农作物全部被损毁。因为降雨持续不断的下降,可能给当地的很多地方带来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所以当地的有关居民一定要做好相关的防护措施。

目前我们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预测了,在7日下午的时候,台风海神已经减弱为强热带风暴级。目前海神已经在9月8日凌晨的时候进入我们国家的吉林省境内。在8日上午的时候,黑龙江省多地受到了台风的影响,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大到暴雨,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特大暴雨情况。

目前我们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预计了辽宁省多处河流出现了明显涨水的情况。目前我们国家的三个地区主要河流已经超警戒水位。暴雨持续不断的增强,可能会使得部分地区发生比较大的洪水等地质灾害。目前我们国家当地部门已经开始进行了人员和物资的调配,还有5000多名的人员随时准备进行抢险救援。目前我们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做好了相关的防护措施,并且密切的关注台风给当地带来的影响。我们人民群众也要随时随地的关注这些信息,并且及时的做出相关的防护,最大限度的保证我们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吉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若干规定

东北三省容易发生的自然灾害详细情况如下:

1、暴雪和寒潮:东北三省冬季气温极低,降雪量大。暴雪和寒潮可能导致交通中断、居民生活困难以及农作物受损等问题。

2、干旱和水短缺:部分地区夏季气温高,降雨较少,容易导致干旱和水短缺。这对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3、洪水和河流决堤:东北三省有众多河流,春季融雪和夏季降雨增加了洪水和河流决堤的风险。洪水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基础设施破坏。

4、地震:东北地区位于中国的板块交界处,地震活动频繁。地震可能导致建筑物倒塌、交通中断以及人员伤亡。

5、火灾:尤其是森林火灾,由于东北地区森林丰富,且夏季气温较高,火灾发生的风险较高。

东北三省指的是中国的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这三个省份位于中国东北部,是中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粮食生产区。

东北三省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工业结构转型升级、人口老龄化等。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东北三省正在积极推动经济转型,注重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

预防自然灾害的措施

1、建立早期预警系统:建立高效可靠的气象、水文、地震等监测系统,及时提供灾害预警信息,以便人们有足够时间做好应对准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修筑防洪堤坝、加固桥梁建筑、改善排水系统等,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损失程度。

2、制定灾害防治规划:制定灾害风险评估及防治规划,科学划定禁建区域、控制开发规模,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暴露度。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然灾害防范意识,加强灾害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教育人们如何正确应对各类灾害。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管理,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避免或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不利因素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气象灾害风险性以及项目实施后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组织、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核、化工等项目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范围,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第六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实施,应当由符合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条件、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论证机构)承担。

论证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前瞻性,对论证结论负责。第七条 论证机构应当根据地方规划项目需要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论证机构应当根据地方规划项目需要或者自收到委托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论证工作。因需要开展现场气象探测,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论证的,论证完成时限由论证机构根据现场气象探测所需时间确定。第八条 论证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省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通过的气象资料。

需要开展现场气象探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气象探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实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通过方可使用,并遵守国家安全和国家保密的规定。第九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技术方法和论证报告编写,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及有关技术业务规范。第十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

(二)气象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进行说明;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和方法;

(四)暴雨、暴雪、道路冰雪、大风、寒潮、雷电、冰雹、大雾、高温、干旱、沙尘(霾、扬沙、浮尘、沙尘暴)、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一种或多种极端气象灾害对项目可能造成的风险评估,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的措施和方法;

(五)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极端天气气候出现概率,气候适宜性评估;

(六)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七)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应对气候变化、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八)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九)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在15个工作日内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应当与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论证机构合作进行,并经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经批准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在气候可行性论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涉及到的气象资料、虚论证报告等,禁止使用:

(一)使用本规定要求以外气象资料的;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三)出具虚论证报告的;

(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