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气象灾害预警_我国气象灾害预警等级
气象灾害的种类和级别由院规定,为此我国专门出台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院制定的条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程度,把气象灾害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重大气象灾害、较大气象灾害和一般气象灾害。而气象灾害预警级别,也从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预警。
1、Ⅰ级预警:特别重大(红色)
在某省(区、市)行政区域或者多省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2、Ⅱ级预警:重大(橘**)
在某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
3、Ⅲ级预警:较大(**)
在某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
4、Ⅳ级预警:一般(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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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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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