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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的预防与治理_气象灾害的预防与治理教学反思

tamoadmin 2024-06-13
1.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3.西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办法4.水灾、雷暴、台风的预防和急救措施5.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6.

1.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2.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

3.西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4.水灾、雷暴、台风的预防和急救措施

5.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6.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的预防与治理_气象灾害的预防与治理教学反思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将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协助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评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安排固定岗位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上述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组织做好停课、复课有关工作,并做好停课期间在校学生安全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做好受灾群众救助、灾情核查、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道路绿化和市政设施的加固和防雷击工作,督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业主做好防御台风和雷击措施,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防灾救灾指导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台风暴雨雷雨大风期间建筑工地停工、危旧房屋检查加固、燃气设施巡查排障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供电、通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供电、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学校、社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利用世界气象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定期开放气象台站,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气象灾害防御的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建设工地工人安全培训、日常管理和应急演练内容。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应急救灾演练内容。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一、认识灾害

1、什么是灾害

气象灾害是指大气运动和演变对人类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以及国防建设等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如暴雨、暴雪、冰雹、大风、雷电、高温、干旱等。

在各类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占70%以上。我国每年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的人口约达4亿人次,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国内生产总价值的1%—3%。

2、常见的气象灾害有哪些

一般来说,春节以倒春寒、大风等居多,夏季以暴雨、冰雹、雷暴、高温、干旱等居多,秋季以霜冻、低温冷害等居多,冬季与以寒潮、雪灾等居多。其中也有跨季节的,至于干旱一年四季都可发生。

二、灾害对策

3、面对气象灾害,应该做些什么

我国劳动人民在与气象灾害的长期斗争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可概括为“九字原则”。

一是学。要学习各种气象灾害及避险知识。

二是备。做好个人、家庭物资准备。建议家庭准备十项防灾物品:清洁水、食品、常用药物、雨伞、手电筒、御寒用品和生活必需品、收音机、手机、绳索、适量现金。如有婴儿,还需准备奶粉、奶瓶、尿布等婴儿用品;有老人,还要为老人准备拐杖、特需药品等。

三是听。通过正规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及时收听(收看)各级气象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不可听信谣传。

四是察。密切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的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某种异常现象,要尽快向有关部门报告,请专业部门判断,提供对策。还有,灾前要选好避灾安全场所。

五是断。在救灾行动中,首先要切断可能导致次生灾害的电、煤气、水等灾源。

六是抗。灾害一旦发生,要有良好的心态,坦然面对,乡村干部要带领大家积极避险抗灾。

七是救。利用自己学过的一些救助知识,组织大家自救和互救,比如在大水、大火中逃生的自救和互救;利用准备的药品,对受伤生病者进行及时抢救;特别要注意卫生防疫工作。

八是保。除了个人保护外,积极参加防灾保险,比如,人身意外保险、农作物保险等,以减少经济损失。

九是演。乡村党支部、村委会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特点,与相关部门配合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避险预案,在气象灾害频发季节到来之前,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并组织进行防灾演习。

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基本原则)

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消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安全生产监管、海事、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工作考核和经费保障)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社会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第八条 (科技创新和人才建设)

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创新,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

本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防御规划)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中涉及的城乡空间安排,由气象主管机构、规划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第十条 (规划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御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分区和防御重点;

(五)防御设施和工程建设;

(六)防御管理和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本市有关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 (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一)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民防、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台风、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沿江沿海区域加强应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建设;

(二)水务部门应当在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疏通河道、加固堤防;

(三)经济信息化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低温等灾害性天气,制定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方案;

(四)气象主管机构和交通、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机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江(海)大桥、轨道交通、航道、码头、渔港、渔场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的监测、防护设施建设;

(五)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雷电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六)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通信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的维护管理,在制订、修订相关建设标准时,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七)农业、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安全生产的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优化种植养殖方式,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西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培训,为其配备必要设备,并给予经费保障。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利用本市地理系统信息资料,编制气象灾害防御系统规划和应急预案,并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系统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易发区、趋势分析预测、防御标准、防御项目与措施、监测站(点)布局、防御设施建设及有关部门职责、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气象灾害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及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灾后恢复、重建措施等内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和预报、预警信息以及气象灾害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灾情变化情况,及时做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决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和受影响区域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监测、气象灾害信息分析加工处理、气象灾害预报发布、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及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系统和预警标识设施的建设规划,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市气象灾害防御重要设施装备建设计划,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装备计划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气象雷达、气象卫星综合应用、自动气象探测系统和闪电定位、气象信息传输网络等气象灾害信息监测设施。第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重要设施装备建设计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 监测及预警、预报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并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

联合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水情、雨情、灾情等信息。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由气象部门牵头,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气象、应急、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本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信息汇总分析后,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尚未完全核实的紧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应当边核实边上报,不得迟报或瞒报。第十四条 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气象衍生灾害预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设置统一的灾害性天气预警设施,在雷电、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性天气警示。

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水灾、雷暴、台风的预防和急救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灾减灾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包括暴雪、暴雨、大风、雷电、冰雹、沙尘、低温、霜冻、结(积)冰等直接造成的天气、气候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地质灾害、火灾、植物病虫害、流行疫情、环境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减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属于地方气象事业的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六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二)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三)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四)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应急服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台站、人口密集区域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机场、车站、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和重点工程所在地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第八条 农牧、林业、水利、交通、旅游、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完善农作物、交通、旅游、登山等气象预警系统,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环境变化对地质、疾病、环境影响等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地质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第九条 对城镇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农牧、旅游、藏药材等产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水能等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在前期论证时,自治区、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做出评估。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监测网络。

联合监测成员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三)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观(监)测站点;

(四)农业(草场)病虫害监测站;

(五)其他有关单位。第十一条 自治区和各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信息,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天气、气候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和规范要求统一向社会发布;气象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应当由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天气、气候实况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防御气象灾害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职责和规范要求统一向社会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

气象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发布,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雪灾趋势气候预测,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防灾减灾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2.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二)台风**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二)暴雨**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二)暴雪**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牧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四,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

3.对热带作物,水产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二)寒潮**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品,农作物等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四)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

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五,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 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5.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二)大风**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尽量转到避风场所避风;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高速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尽可能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随意外出;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六,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沙尘暴**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工作;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

4.呼吸道疾病患者,对风沙较敏感人员不要到室外活动.

(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应急工作;

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水上等户外危险作业;

3.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单位做好交通安全的防护措施,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

4.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户外人员应当戴好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注意交通安全.

(三)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应急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留在防风,防尘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

3.学校,幼儿园推迟上学或者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

4.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七,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

2.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

4.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注意防火.

八,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指标等级划分,以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06)中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为标准.

(一)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有关部门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二)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远距离调水等应急供水方案,采取提外水,打深井,车载送水等多种手段,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气象部门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九,雷电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电**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二)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把农具,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三)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尽量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

3.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尽量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

5.密切注意雷电预警信息的发布.

十,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工作;

2.气象部门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准备并择机进行作业;

3.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4.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

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3.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4.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

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十一,霜冻预警信号

霜冻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橙色表示.

(一)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3.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户要关注当地霜冻预警信息,以便采取措施加强防护.

(二)霜冻**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

3.对农作物,林业育种要积极采取田间灌溉等防霜冻,冰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对蔬菜,花卉,瓜果要采取覆盖,喷洒防冻液等措施,减轻冻害.

(三)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农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

3.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十二,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有关单位按照行业规定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如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暂时封闭,轮渡暂时停航等;

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十三,霾预警信号

霾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表示.

(一)霾**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因空气质量明显降低,人员需适当防护;

3.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二)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2.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3.空气质量差,人员需适当防护;

4.人员减少户外活动,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十四,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行人外出尽量少骑自行车,注意防滑.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3.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3.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雷电、暴雨(雪)、大风、大雾、高温、冰雹、沙尘暴、连阴雨、霜冻、低温、冻雨、冰冻、寒潮、霾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等工作,组织气象台(站)开展气候变化分析和气候影响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

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措施和设施保护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第九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行业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二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气象等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第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省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分布情况,统筹全省气象技术装备的配置,保障供给。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通讯和数据传输通道,确保应急专用信道畅通。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预防、监测和信息传播等防御设施的保护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影响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该设施的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该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即时修复,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水利抗旱工程、防洪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等,保证恶劣天气条件下水、电、气、暖和交通道路、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提高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

在暴雨(雪)、大雾、冰冻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排水、冰雪清除、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做好专门从事雷电安全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气象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的投入。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和任务;

(三)气象灾害防御设防标准、关键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应急组织指挥与应急联动体系,相关部门职责,监测和预警机制,应急启动、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的具体情况,启动或者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程序,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专业气象监测网络和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渔业生产安全和海洋资源开发、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与实时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林、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作物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减轻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卫生、环保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健全气象环境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由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确定并公布。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抵御重、特大气象灾害时,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紧急措施,动员社会力量抵御重、特大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和解除前款所列紧急措施时,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