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总部_中国气象局资产管理系统
1.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2.中国气象学会的组织章程
3.宁波市气象局的内设机构
4.我国机构改革的现状和机构改革的制度
5.中国气象报怎么样?
6.我国这些系统是怎么分的?每个省大概有多少个系统,分别是些什么系统?
一、中国院下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部门下属机构:
1、院直属特设机构: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院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院参事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3、院办事机构:
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院研究室
院,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院,即中央人民,由总理、副总理、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是我国最高国家的行政机关。
扩展资料:
院直属事业单位及其职能:
新华通讯社:是中国的国家通讯社,法定新闻监管机构,同时也是世界性现代通讯社;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直接领导、院直属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和综合研究中心;
院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职责是研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前瞻性以及热点、难点问题,为党中央、院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中国气象局:主要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院组织架构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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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学会的组织章程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
1.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日
文 号:(87)国科发综字0810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2. 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0年3月14日
文 号:(90)国科发策字183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3. 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6年1月2日
文 号:(86)国科发综字0013号
说 明:统一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院令250号)的规定。
4. 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5号
5. 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546号
6. 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11月19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796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7. 《关于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3月19日
文 号:(93)国科发改字198号
说 明:统一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8.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2年8月15日
文 号:[1992]国科发改字第545号
9. 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3年12月4日
文 号:[1993]国科发改字第676号
10. 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8月2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567号
11. 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30号
12. 关于申报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科研资助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2月20日
文 号:[87]国科发干字0111号
13. 科技人员出国工作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2年7月17日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487号
14. 关于设立专业组、学科组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
宁波市气象局的内设机构
中国气象学会章程
(2010年10月19日第二十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是CHINESE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CMS。
第二条本会是由气象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公益性的以促进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党和联系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气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学会工作在提高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开发利用气候能力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促进气象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气象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结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反映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探索和掌握气候规律,大力推进气象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持续推进气象现代化和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服务,为气象及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气象局,并接受其领导。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三)组织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与气象有关的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气象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估,承接转移的社会管理职能,进行气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以及承担气象及相关专业资格认证、面向社会的技术职务(称)资格的评审和科技标准的制定等
(五)举办气象科技展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兴办与气象科技有关的实体,增强学会经济活力
(六)面向社会(会员)开展气象科技及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
(七)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生课外活动
(八)推动气象科技的交流、协作,组织气象技能竞赛,支持科学研究,发挥学会在气象行业内外的纽带作用
(九)加强同相关学会间的联系,促进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协作
(十)开展民间国际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气象合作,发展同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组织海峡两岸气象界的学术交流、学者互访,推动科技合作,促进两岸大气科学的发展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气象科技文献、气象学术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三)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类科技活动;培养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提倡并鼓励会员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加强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原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专业编辑及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4)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管理工作者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籍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气象科技人员。
(二)资深会员
从事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的业务、科研、教学、管理工作30年以上,且具有正研究员级职称,对气象科技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活动者可申请为资深会员。
(三)荣誉会员
对本会或对气象科技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气象专家、学者或热心本会活动的知名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
(四)学生会员
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在校学生,经所在学校或系证明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的会籍与学籍相同。
(五)单位会员
凡依法登记并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备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气象学会为本会基本单位会员单位。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和外籍气象科技工作者,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经本会会员、学科(工作)委员会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二)资深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荣誉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授予。
(四)学生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注册。
(五)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4)受聘担任学科(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委员以上学会职务
(5)优惠订阅本有编印的出版物
(6)遵守本会章程
(7)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工作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资深会员
(1)履行个人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赠阅本有编印的出版物
(3)享有本会推荐院士候选人的提名资格。
(三)学生会员
(1)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减或免交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会注册费
(4)减或免收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合著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为学生)的版面费
(5)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优惠订阅本有编印的出版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管理。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气象学会协助管理,会费缴纳数额及管理办法按理事会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补交仍不履行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已发的会员证。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交纳会费者,不能担任学会职务。
第十四条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在有关刊物、报纸和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报告近期内各分支学科的进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国科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学会活动,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集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十一)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一次,也可取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有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本人申明并经同意后,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二次会议,也可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常务理事会组成要体现专业、地区、部门分布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合理的年龄结构
(三)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四)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理事职务空缺时,可由原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理事的申请,常务理事会应受理并以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决定更替。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五)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理事会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分支学科委员会。为加强对各委员会的领导和便于开展活动,应分别挂靠在某一业务、科研或教学单位,主任委员人选由挂靠单位提名,并指派学术秘书,给予经费资助。
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到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分工成立若干学组。
各学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
各学科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具有学科代表性的工作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学科的学术活动
(二)召开本学科的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科技活动
(三)提出本学科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
(四)评选本学科的优秀论文,推荐本学科的科技成果
(五)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由若干专职干部组成。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国气象局领导。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执行国家关于干部工资、以及离退休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气象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经费来源:
(一)国家资助(由中国科协和中国气象局资助)
(二)理事单位资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会费、学会基金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依据中国科协章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订。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本会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由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
第四十条在本会10名以上(含10名)理事或5名以上(含5名)常务理事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建议时,经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确定本会继续或终止活动,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终止活动需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会徽
第四十二条本会会徽由长城、卫星、太阳、云、雨图案、1924(本会成立年份)以及中国气象学会中英文名称组成。
第四十三条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9日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我国机构改革的现状和机构改革的制度
1、办公室
(1)组织草拟全市气象工作、总结、管理制度和其它综合性文件材料。
(2)协助局领导做好协调、督查和信访工作。管理局机关办公事务,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协调各单位之间的重大交叉问题,组织难以明确职责归属的新增任务的实施;督促、检查、催办市局工作、目标、决议、重大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信访管理及办信接访工作。
(3)负责全市气象部门各类会议的管理和市局机关会议的组织安排;承办局领导和全局性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4)归口管理文秘工作。负责局发文和各种来往文电、信函、请示、报告的审核、呈批和注办工作;负责局本级的文印工作。
(5)归口管理全市气象部门的信息、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气象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反馈,编撰《宁波气象信息》;负责编撰《中国气象年鉴》(宁波部分)和《宁波市气象局大事记》;负责党务、政务信息,气象宣传的组稿、报道工作,负责《中国气象报》宁波记者站的日常工作。
(6)归口管理全市气象工作档案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局综合档案室(工作档案、科技档案)的日常管理,承担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及服务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负责局荣誉室、图书室的管理工作。
(7)负责机要保密管理。负责局印章、介绍信管理,机要文电的收发、呈批、签办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8)负责市局的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议案办理的管理以及局行政值班的组织安排工作。向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局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市气象局直接处理的突发件(或事故)。
(9)负责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及电子政务系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10)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中国气象局下达目标的分解、督查、自评和汇总上报工作;组织拟定各县(市)区气象局、直属单位的工作目标、评分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督查、考评。
(11)归口管理全市气象部门的外事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本局外事交流活动;负责有关公派出国(境)事项与有关部门协调和衔接工作及局外事接待工作。
(12)归口管理局对外接待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工作方案拟定。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事教育处(党组纪检组、监察、审计室与其合署办公)
(1)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
(2)负责拟定全市气象系统机构编制方案,并按批准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气象系统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局党组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培养等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气象部门人员编制、科级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监督和管理,承办有关机构撤并、规格升降等的审核和报批。
(5)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调配、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军转干部安置和人才流动等有关工作。
(6)负责全市气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的组织及聘任管理工作及气象部门享受特殊津贴、部门特殊津贴和其它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报批和管理。
(7)负责人才战略实施、部门人才培养的规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
(8)归口管理职工在职教育和培训工作。
(9)负责全市气象系统的人员编制控制、需求、劳动工资、职工和社会保障的管理。
(10)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出国(境)有关程序,办理全市气象系统干部职工出国(境)政审有关工作及因私出国(境)有关人员的备案工作。
(11)负责全市气象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和日常人事工作。
(12)负责局本级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及全市气象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指导。
(13)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审计和政工、党务:
(1)协助党组抓好全市气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2)对局党组成员及党组管理干部实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3)负责局党组管理干部违纪案件和本行政区域气象系统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处,并按程序报批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
(4)调查核实监察对象重大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宣传行政监察工作方针,负责政风政纪教育。
(5)负责受理党员、干部职工的控告、申诉。
(6)负责局党组管理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本行政区域气象系统的财务、基建项目、固定资产等内部审计工作。
(7)负责市局党总支和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业务科技处(气象学会秘书处、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气象业务及公益气象服务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奖惩。
(2)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预报、警报、预警信息及其他气象信息发布及其质量的管理。
(3)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跨市、跨部门的灾害性天气联防工作,组织为本级人民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气象服务。
(4)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和组织气候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信息网络、装备、记录档案及无线电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的规划、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7)负责本行政区域基本气象业务及科研发展规划、的拟定及组织实施。
(8)负责气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组织管理和科研成果及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工作。
(9)负责本行政区域海上搜救、核应急、化学污染等突发件的应急气象保障服务,重(特)大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及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10)归口管理局校合作及国际交流合作有关工作,并开展相关工作。
(11)负责一般站地面报表的审核及天气预报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12)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业务交流和岗位竞赛。
(13)承担气象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14)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财务处
(1)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事业发展长、中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并监督实施。
(2)研究、建立与本市气象事业发展、事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
(3)组织、协调全市气象部门双重财务体制建立和完善的有关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地方气象事业经费的使用。
(4)负责全市气象部门、财务、会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综合统计、购等管理工作。
(5)组织编制全市气象系统各类资金的预算、决算和会计报表;负责管理各项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全市气象部门事业经费、科研教育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各类经费的分配、调整和划拨。
(6)负责拟订全市气象部门、财务、会计、基本建设、统计、国有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7)负责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的审查、报批,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论证。
(8)负责全市气象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承担全市气象部门综合统计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等报表的汇审、编报工作,组织统计监督、预测、分析和投资效益评价工作。
(9)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增收节支和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10)组织、管理全市气象部门住房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基金财务管理;承担局本级购及住房货币化政策实施的日常工作。
(11)指导、监督、协调局财务核算中心工作;承担与外部门财务关系的协调工作。
(12)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政策法规处(宁波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公室)
(1)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气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上报。
(2)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法规执法工作,承担气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3)组织学习、宣传、普及法律法规。
(4)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参与组织制定气象部门重大改革方案,提出贯彻措施并指导实施,归口管理气象事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
(5)负责气象行业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起草气象行政管理综合性法规,制定气象行业的发展规划。
(6)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事业发展战略,针对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
(7)负责气象科技服务的宏观协调、政策指导和管理工作。
(8)组织科技服务项目开拓协调管理,负责科技服务与项目新技术开发的组织管理。
(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及施放气球的组织管理工作。
(10)负责气象行政审批窗口的管理和日常工作。
(11)组织和实施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业务交流和岗位竞赛。
(12)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气象报怎么样?
我说说未来院机构的改革设想,希望与你交流。
各部委(由原来29个变成15个,直属机构18个、10个部管局全部上收并入15部)
内务部、外交部、国防部、民政部、规划部、科教部、建设部、交通部 、经济部 、农业部 、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
1、科技部与教育部、文化、卫生部合并。国家体育总局、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收科教部
2、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并入国防部。
3、国家安全部并入公安部。
4、铁道部并入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上收交通部。
5水利部并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国家粮食局上收农业部。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并入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上收民政部。
7、国土部与建设部合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测绘局上收建设部
8、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合并成更名为经济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技术监督局上收经济部。
9、审计暑并入监察部。
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更名规划部。
11、院法制办公室并入司法部一同并入院办公厅更名内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院参事室、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院新闻办公室、院研究室、国家信访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上收内务部。武警总部上收内务部。
1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收财政部。
13、撤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职能分别并入建设部、农业部、科教部。
14、院侨务办公室、 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外国专家局上收外交部。
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金融基金监管委员会并入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缩减为3个)
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防灾局、中国金融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 。
1、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合并入中国科学院。
2院发展研究中心并入国家行政学院。
3、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合并成中国防灾局。
院各部统一设置的机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
其余业务机构自行设置,原则上各业务机构不超过15个。每个司局人员控制在25-30人,每个部控制在500人,院全体机关人员控制在7500-8000人。(武警和公安的现役军人除外)。
5个事业单位总人数控制在10000人左右。国家皇粮人员不超过2万人。
一、内务部:
通用的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司等外:
1、综合局2、秘书局3、督察局4、信息局4、接待局5、保卫局(武警总部)6、行政局(机关事物管理局)7、机要保密局9、统计局、10、旅游局、11、参事室12、信访局 13、档案局14、政策研究局15、新闻办公室16、法制宣传局17、公证局18、仲裁局
二、国防部、外交部(略)
四、民政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优抚局2、救灾局3、区划局4、社团局5、局6、军人安置局7、社会事务局8、生育局9、宗教局10、民族事务局11、劳动力管理局12、社会就业局13、残疾人救助局14、邮政局
五、规划部
通用的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长期规划局2、产业政策局3、国民经济综合局4、固定资产投资局5、国外资金利用局6、财政金融局7、商品流通局8、社会发展局9、对外贸易局10、农村经济局11、能源综合利用局12、价格调控局13、收费管理局14、经济技术协作局
六、科教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行政司等外:
1、科技成果局2、科研开发局3、基础教育局4、高等及师范教育局5、职业成人教育局6、文化局7、艺术局8、文物局9、**局10、广播局11、电视局12、知识产权局13、新闻出版局14、卫生防疫局15、医药管理局16、药械管理局17、妇幼保健局18、体育竞赛局19、体育训练局20、医务管理局21、高新技术局
七、建设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基本建设局2、城市建设局3、村镇建设局4、房地产业局5、建设及土地规划局6、测绘局7、施工管理局8、劳动安全局9、生产安全局10、建材管理局11、环境监测局12、污染控制局13、环境治理局14、土地利用局15、矿产开发局16、矿产管理局
八、交通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公路建设局2、交通管理局3、运输管理局4、海运管理局5、远洋管理局6、民用航空局7、交通公安局8、交通基建局9、桥梁建设局10、铁路客运局11、铁路货运局12、交通稽查局13、调度规划局14、国际合作局15、高速公路管理局
九、经济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经济运行局2、国有企业管理局3、地方企业管理局4、生产流通局5、市场管理局6、品牌保护局7、对外经济局8、质量管理局9、标准计量局10、安全生产局11、烟草专卖局12、电力生产局13、电力运营局14、产品质量检验局15、通讯管理局16、高新产品开发局17、产业发展局18、体制改革局19、物资局20、盐业专卖局
十、农业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农业生产局2、多种经营局3、农垦局4、农村经济局5、管理局6、水土保持局7、农田水利局8、农业基本建设局9、农业综合开发局10、防汛抗旱局11、渔业管理局12、海洋管理局13、农副产品加工局14、管理局15、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局16、畜牧发展局17、国土绿化局18、森林管理局19、农业保护局22、农业机械管理局23、国家粮食储备局
十一、公安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国家安全局2、刑事警察局3、经济警察局4、交通警察局5、社会治安局6、技术侦察局7、出入境管理局8、政治侦察局9、文化保卫局10、户政管理局11、法制局12、计算机监管局13、装备局14、边防局15、消防局16、民航局17、森林局18、铁路局19、情报局20、黄金局
十二、监察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机关财务审计局2、干部财务审计局3、信访局4、反渎职局5、经济犯罪局6、案件侦察局7、案件审理局8、离任审计局
十三、财政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综合预算局2、基本建设局3、会计管理局4、社会保障局5、财政监督局6、国有资产管理局7、国税局8、地方税务局9、征税稽查局10、特税征收局11、关税局12、海关公安缉查局13、外汇管理局14、中直机关财政局15、大型企业征税局16、行业收费管理局17、重点项目局18、预算外局19、企业局20、行政事业局21、资产评估局
十四、人事部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1、干部考核局2、干部任免局3、录用调配局4、工资局5、保险退休局6、干部培训局7、职称专家局8、公务员管理局9、军官专业安置局10、毕业生分配局11、行政机构编制局12、事业机构编制局13、外国专家局14、青年干部局15、下派干部局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
通用的办公厅、规划司、政策法规司、计财司、科教司、行政局等外:
执行原机构,增加基金管理职能。总机构控制25个以内。
我国这些系统是怎么分的?每个省大概有多少个系统,分别是些什么系统?
中国气象报1989年4月创刊,中国气象局主办。中国气象报是中国气象行业报。经新闻出版署1988年8月9日批复同意创办,1989年1月16日出试刊,4月5日正式创刊,中国气象报由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委张爱萍题写报头。委员宋健在报社创刊时致信称“中国气象报正式出刊,标志着中国气象事业进入了新的阶段”。党和国家领导多次为报社题词祝贺,委员长在报纸创刊十周年时题词:“希望中国气象报为促进气象事业发展服务社会作出贡献”。
中国气象报创刊以来,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忠实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宣传优质的气象服务特别是决策服务及其巨大效益、迅速发展的气象现代化建设、蓬蓬勃勃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成就,大力普及气象科学技术,为气象工作服务社会、社会了解和应用气象发挥了纽带和桥梁作用。中国气象报社加强编自动化建设,现已建成新闻编远程网络系统和局域网系统,并出版电子版报纸,进入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和中国气象局网。
中国气象报社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共气象服务这个中心,始终突出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两大主题,坚持面向民生、面向生产、面向决策,着力打造引导舆论、交流工作、科普宣传、传播文化的平台,完善机制、加强管理、创新宣传,精心打造一流媒体,充分发挥气象宣传主力军作用,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全面发展,为建设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发展中国特色气象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中国气象报社着力推进精品工程、人才工程和文化工程,坚持精品强社、人才兴社、文化立社。
中国气象报社机构设置:
办公室:负责全社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党务、纪检、财务、目标管理、资产管理、人事、后勤及经营管理等工作。
总编室:总编室是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新闻编业务的综合协调、运行管理;重大新闻活动的宣传策划组织和协调,负责新闻编业务的考核、考评和社内业务学习培训。
通联部:负责记者站管理和通联队伍建设,负责社会媒体宣传与合作,编辑出版《中国气象报通讯》,负责与中国记协、产业报协会、行业报委员会的沟通与联系;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新闻摄影协会及中国库的管理工作。
访中心:负责制定访、选题策划,承担中国气象局和行业重大活动、重要选题的的访报道,负责《内参》《网摘》的编辑出版工作。
编辑中心:负责《中国气象报》的各版稿件的组织、编审及组版、校对工作;负责版面栏目、专题等策划。
CMA网站中心:负责中国气象局网站中、英文版的新闻和信息集、编辑、发布工作,负责网站直播、专题设计策划、以及公众留言回复工作,以及网站的业务值班和汛期应急宣传工作。
网络技术部:负责中国气象报社办公平台、业务平台的建设规划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新气象”网站的建设和信息集、编辑、发布等日常运行,负责中国气象局中、英文网站的技术支持和安全设计部署及与相关部门的技术协调,负责数据存储统计、编辑、剪辑加工等工作。
在全国设有35个记者站,报社基本业务格局为:“一报三网两内参”,即《中国气象报》,CMA中、英文门户网站,新气象网站,《内参》、《网摘》
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监察部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央直属机构。)
院直属特设机构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院参事室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院办事机构
院侨务办公室
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院法制办公室
院研究室
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院新闻办公室
* 国家档案局
(* 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国家航天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地方按照以上机构套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