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气象消息_宁波气象实时播报
1.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6修正)
2.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9修订)
3.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9月16号
今天多云到阴有时有阵雨或雷雨,明天多云。
东北风3--4级。
今天中午到明天中午
沿海海面:
东北风6--7级阵风8级,明天5--6级阵风7级。
内陆地区:
东北风4--5级
降水概率:
天文日出时间:05:39
天文日落时间:17:59
相对湿度:
空气质量:
宁波市气象台发布
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6修正)
宁波市气象台(宁波市海洋气象台)
主要职责和任务
(1)负责行政区域内短期气候预测、中期、短期、短时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制作、提供和发布。
(2)负责对各县(市)区气象局业务技术指导及短时天气预报区域联防。
(3)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的实时组织指挥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气象保障。
(4)负责为当地部门提供天气预报、气候、农业气象决策服务,为地方重大社会活动提供预报服务。
(5)负责天气预报业务技术和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开发研究。
(6)承担行政区域内气候的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对重大工程开展气象保障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7)承担气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开发利用及提供资料服务。
(8)承担农业气象预报、地质灾害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空气质量预报等预报制作、提供与发布。
(9)负责相关气象业务服务领域的拓展。
(10)承担海上搜救、核应急、化学污染等突发件的应急气象保障服务;承担重(特)大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及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
(11)承担卫星遥感业务及应用开发任务。
(12)承担预报业务相关系统软件的维护。
(13)承担责任海区内的气象预报、公益气象服务和气候综合开发利用和环境评价工作。
(14)承担市气象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宁波市气象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和任务
(1)负责96121天气声讯系统(含固定、移动、小灵通等)和气象短信系统(含移动、联通等)除市台制作发布产品以外的信息产品的开发制作、发布、服务及业务拓展。
(2)负责重点和重大工程、港口建设、海洋运输、沿海海上作业等专业气象用户(包括气象服务终端用户)天气预报产品的包装、发布和服务。
(3)负责电视气象节目天气预报、各类生活指数、直航城市、旅游气象等专业气象预报产品的制作和发布。
(4)负责气象科技服务领域的拓展及相关业务服务内容的研发和服务。
(5)负责电视气象节目、栏目和专题的编、制作、改版;负责电视气象节目制作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保证气象电视节目按时播出。
(6)负责电视气象节目广告业务的承揽、开拓及报刊等媒体气象栏目的开拓工作。
(7)负责电视气象业务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工作。
(8)承担气象节目主持人的培训工作。
(9)负责天气预报监督员上报信息的收集、统计等日常工作。
(10)承担市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宁波市气象监测网络中心
主要职责和任务
(1)负责全市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技术指导。
(2)负责局本级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的实时运行、维护保障与网络安全管理。
(3)负责各类气象资料的接收、处理、传输、分发、存储、归档等工作,确保各类气象资料的连续和完整。
(4)负责市局统一布局的大气探测装备(包括自动站、卫星、雷达、风廓线、闪电定位仪等)的安装、实时运行监控、维护、维修和保障。
(5)负责全市气象系统地面观测业务仪器的购、保管、发放、送检等工作。
(6)负责气象远程终端用户和因特网气象网站专业用户的技术服务。
(7)承担市局下达的气象现代化建设和软件开发任务。
(8)承担96121天气声讯系统、气象短信系统平台的维护,并根据气象信息中心的需求进行相关的技术支持,确保系统平台的正常运行。
(9)承担局办公自动化及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10)承担气象业务网、局办公网、市气象网、因特网气象网等网站的网页开发、整合、维护工作。
(11)承担市农村经济综合信息网的运行、开发和技术服务及农网人员培训等工作。
(12)根据需求,参加气象应急保障任务。
(13)承担市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宁波市防雷中心
主要职责和任务
(1)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对所辖范围内防雷设施的定期维修、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2)承担对所辖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防雷图纸的审核,跟踪监督检测,竣工验收等工作。
(3)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和灾害评估。
(4)负责雷电灾害知识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
(5)负责对全市防雷工作的技术指导。
(6)负责组织开展对雷电防护技术的研发工作。
(7)协助做好全市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的拟定及实施。
(8)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技术咨询等工作。
(9)承担市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后勤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任务
(1)承担局对外接待及局机关、气象台、气象信息中心、气象监测网络中心等单位的车辆管理及保障服务工作,确保各单位的公务用车。
(2)负责局本级房产管理和土建施工管理。
(3)负责局办公大楼、气象雷达站(以下简称大楼)的职工食堂、门卫保安、卫生绿化等后勤保障服务和日常管理。
(4)负责大楼的供电、供水、通讯、音控等系统的正常及电梯、空调、水泵电气部份安全运行,并做好其设备的管理和维修。
(5)负责大楼的给排、污水系统(包括消防给水系统)的维修、管理及管道疏通工作,确保其畅通。
(6)承担气象雷达站、气象科普馆的管理运行及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等日常工作。
(7)承担达蓬山上气象雷达的值机工作。
(8)承担市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报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共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具体分级,详见附件。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县(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第五条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县(市)和区气象台站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台站应提高对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第七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第八条 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内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外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15分钟内对外播发。第九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播发蓝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播发橙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时不少于4次、红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时不少于6次。预警信号图标应持续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并及时更新,直至预警信号解除。第十一条 交通、城市管理、水利、教育、民政、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和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制定本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预案,并根据预警信号等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取防御措施,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发布预警信号或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播发或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的。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包括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霾等十四类,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橙色、红色标识。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区县(市)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设气象台站的江北区,由市气象台负责发布该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除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第六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和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和区县(市)人民及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七条 本市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媒体传播渠道。
“宁波发布”官方微博,宁波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宁波电台新闻广播、应急广播,甬派客户端,宁聚客户端,中国宁波网、宁波天气网,“宁波气象”微信公众号,“宁波气象”官方微博,中国天气频道(宁波应急)等媒体作为市级权威媒体,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确定其他媒体作为权威媒体,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
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任务的权威媒体应当自收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播发。第八条 各类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九条 各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做到图案清晰、图标播发位置相对固定,并完整播发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应急防御指南。
广播、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除须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播发蓝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
(二)播发橙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4次;
(三)播发红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6次;
(四)预警信号图标应当持续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并及时更新,直至预警信号解除。第十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
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第十一条 当气象台站发布红色或者橙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城市核心区的部分景观照明设施予以播发;鼓励城市核心区的其他建筑的经营、管理单位利用景观照明、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同步播发。
鼓励区县(市)人民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预警信号知识;相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公民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报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共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具体分级,详见附件。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第五条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县(市)、区气象台站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市气象台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台站应提高对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第七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第八条 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内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广播、电视台在节目播出时段外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其他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第九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播发蓝色、**预警信号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播发橙色预警信号每小时不少于4次、红色预警信号每小时不少于6次。第十一条 交通、城市管理、水利、教育、民政、海洋渔业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和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制定本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预案,并根据预警信号等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取防御措施,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发布预警信号或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播发或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的。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